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020-06-28
首页微信精选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新版上线

敬请关注!



更多内容,为您推荐


仕途不顺就跑官要官,利用手中权力疯狂敛财,他一步步走向深渊


他打了声招呼,侄女变成了副局长


落实防控责任不力:北京市丰台区有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调查


“村里盖的楼老百姓嫌贵,我是村支书,不能让村里受损失,买房我得带头……”


村支书假借合伙之名“巧取”30万


严查“冒名顶替”背后的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什么是全球公共产品?


酒驾致4死的政法委副书记被双开,有哪些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