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专车”享受者说几句话  一位来自交通厅执法人员的忠告
20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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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专车”享受者说几句话

近一个时期,“专车”借助移动互联网东风陡然勃兴,冲击着传统的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毋庸讳言,“专车”确实有其优势,得到网络舆论的好评也绝非偶然。但是“专车”模式的服务,与传统的出租汽车的服务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除了服务缔约方式、服务价格方面的差异,关键还是法律关系的不同。


客运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经营者与乘客缔结的是运输服务合同。承运人也就是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运费。出租汽车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出租汽车运价是政府定价。


“专车”模式则大不相同。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游手大致勾勒下“专车”的基本情况:乘客通过移动网络平台,向汽车租赁企业租赁一辆汽车,按约定向汽车租赁企业支付租赁费,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再与劳务服务企业联系,要求指派一名驾驶员提供驾驶服务,按约定向劳务服务企业支付劳务费,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在您享受出租汽车服务时,作为客运服务的消费者,您只要告诉出租汽车驾驶员您的目的地,“空间位移”就由驾驶员帮您完成。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服务规范,既有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也有相关国家标准予以明确。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您可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而一般情况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担责能力也较强,除了有交强险,各地出租汽车大多还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或承运人责任险。


在接受“专车”服务时,您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客运服务消费者了。


首先,您是租赁物也就是汽车的承租人。尽管您可能没有时间了解车辆究竟是否属于汽车租赁企业,也就是实际车主是谁您不一定清楚,也没有能力检验车况。“专车”平台约来私家车已经不是新闻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因未妥善使用、保管而造成汽车损坏、灭失的,负赔偿责任的是您承租人。


在接受“专车”服务时,您还是一位劳务服务的接受者。在享受尊贵服务的同时,您对劳务服务方面法律不够健全的风险不应忽视。按通说,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也就是说,您要为驾驶员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打个比方,如果您租来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发生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首先是由您承担责任。当然您事后可以向汽车租赁企业追偿,但是您会为此付出成本。


还有,通常情况下我们都相信劳务服务企业聘用的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但估计您没有精力调查劳务服务企业是否合法、企业是否与派遣给您的驾驶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给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驾驶员造成了损害,那么参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您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您会说,出了事我们可以找“专车”平台啊。易到用车、“一号专车”,“滴滴打车”……那可都是响当当大佬级企业的品牌。不错,这些企业富可敌国。但是,他们进入市场可不是象标哥那样秀慈善的。大把大把的投入是为了抢占市场而不是为了您的出行。他们自己不印钱,他们的巨额资金也是从您口袋积攒起来的,而且也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当然赚钱不是罪。但我们想让“专车”平台担责,可就有点麻烦了。根据定位,平台只是负责信息的整合、提供,充其量是个中介。真正与您发生关系的,是汽车租赁企业和劳务服务企业。哪怕这些企业再与平台关联再紧密,在法律上您也得向他们追责。

传统的出租汽车服务确实有很多弊端,谁都不满意,亟需改进。但出租汽车服务毕竟比较成熟,保障比较完善。


当您选择“专车”优价优质服务的时候,前面说的这些也请掂量下。


本文来自杭州网友“ 游手说”


请各位“的哥的姐”支持这位交通执法人员。感谢他这么关心出租车这个行业。如果这样的执法人员多一点,我们出租车改革就一定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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