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被忽视的,正是你该享有的权利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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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单位可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权利,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那么,还有哪些你应该享有的权利,容易被忽视呢?


住房公积金
可缴可不缴?  



  事由近日,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若无特别约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


  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不能作为不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涨工资
职工可以协商?



  事由:企业效益年年飘红,职工工资却停滞不前,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劳动者在享受企业发展的蛋糕时,利益分配常常存在不公平现象。例如,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相差悬殊等。


  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等,都是工资集体协商包括的内容。


  解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加班费
可以不给?



  事由:2014年,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发布调研数据显示,近六成受访者表示加班时不能拿到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还与劳动者玩起了“数字游戏”。比如,用人单位会采用对员工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不是法定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规定:日前,中共中央、国务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解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理应获得合理的报酬。简单表达就是:加班不给钱?不允许!


年休假
可以随意取消?



  事由: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相对“缺假”。一项针对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我国的公共假期数为11天;“法定最低带薪年假天数”则排名偏后。相关调查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


  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他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只要他(她)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探亲假
没听说过?


  事由:探亲假是个已经存在34年的老假期了,然而有记者采访发现,超过9成人对探亲假感到“新鲜”。另一项“不休探亲假的原因”的调查结果则显示,“单位性质不在可休假范围内”位列首位,“没有听说过”位居第二。然后是“听过,单位性质也在可休假范围内,但单位设置了层层阻碍”等原因。


  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解读: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相关待遇。


弱势劳动者
有没有特别保护?


 

  事由:很多时候,作为个体劳动者,在与用人机构对峙中难免处于劣势。这样的情况对一些特殊群体更为明显,比如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等等。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一名李姓女士怀孕七个月,突然被已经工作了两年的公司辞退,理由是无故旷工和未婚先孕。事实上,2015年春节前,李女士就曾致电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请假,并得到允许。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解读:要知道,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欺负弱者?没门儿!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号 | 综合: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现代快报、百度百科

本期编辑: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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